书以载道

迟来的法制

——人伦道义至上的社会组织形态迫使帝国大厦将倾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一举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反动统治。1689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通过了《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首次奠定了以自身和法制为基础的地位。此后至19世纪的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先后建立了现代的法律制度,开启了现代法律时代。而在我国,普遍认为,直至1901~1911年的清末法制改革,我国才首次开启政治权利专业化的尝试。

顺历史的藤蔓向前摸索,约15世纪50年代以后,也就是明朝中后叶,我国和同时期的英国皆已具资本主义雏形。我国在明朝中后叶,农产品呈现粮食生产专业化和商业化的趋势,官营手工业不断萎缩,至明朝后期,除了盐业等少数几个行业仍在实行以商人为主的往来制度外,部分手工业行业已然为民间所拥有。不少地主缙绅也逐步转向工商业领域投资,区域性的商帮在相当一定范围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东西方资本主义萌芽诞生时期来看,我国似乎并未落后于西方国家。然而,此后的发展,却直接拉开了我国与西方国家发展的差距。截至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以人伦道义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形态和政治权利制度,已在我国绵延达两千年之久。它不仅没有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也最终未能保护古代中国传统的帝国制度。

事实上,西方在资本主义萌芽初期已然意识到,若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就要摆脱旧生产关系的束缚,于是他们将矛头直指封建政治制度。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他们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和法律体系,这意味着他们在立法与司法、财产所有权、通商贸易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专业化”的律制可循。只要个人的行为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逾越法律许可的范围,那么一切的行为都将受法律这位“最高统治者”平等的维护。没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嫡庶尊卑有别”这类人伦道义至上的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资源分配之先后顺序的桎梏,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较之于东方人民,更能得到相当程度的解放,于是人们各自努力追求财富,社会经济也由此蓬勃发展起来。

对比当时西方人民“反对旧制,捍卫法制”的解放之思想,中国两千年历史悠久的人伦纲纪思想截至明朝万历十五年,依然坚不可摧。中国历朝历代的文官统治阶级,从小接受正统儒家思想的熏陶,无论是为官为人,亦或是看待与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都有一套固定的程式与方法论作为指导——他们已然无法容纳异端思想的入侵,甚至对此表示抗拒和鄙夷。这样一来,任他们如何在中国古代的政治舞台上发挥,也终究跳不出思想的包围圈——正如黄仁宇先生在《万历十五年》中所提到:

“传统的政治已经凝固,类似宗教改革或者文艺复兴的新生命无法在这样的环境中孕育……社会环境把个人理智上的自由压缩在极小的限度之内。”

统治集团的主流思想铸成了中国古代政治的基本形态,这也可以解释缘何外族入主中原,也无法改变中国固有的社会组织模式。——这样地根深蒂固令人惊叹,也令人匪夷所思——要知道,在西方哲学的发展史上,自古希腊时期以来,无论政治制度如何变化,也无论政治权利掌握在何人手中,对思想的批判从未停止,新思想的产生也源源不断。而出自春秋时代孔子的儒学,两千多年来,一直为中国历代的思想家所捍卫。无论是宋代的程朱理学还是明代的阳明心学,皆以儒家思想为源流,其尊荣令人震撼。

在这样的思想之引领下,任何论题都可能被上升至道德层面参与讨论。而一旦问题被上升至道德层面,就要严格地按照以人伦道义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法则来处理——因为这是“事关道德而触及国家治理根基”的问题。而他们所谓的社会治理法则,其本质仍不过是维系人伦纲纪,维护现有社会组织结构的手段,只是被冠以国家权威之名,而具有了自身的合法性。在这个组织结构中,以家庭为单位,家中的男性尊长是一家之主。普通农民对村里的乡绅耆老信服不已,而一个地区若干个村统一归当地的县丞管理,在县丞之上又有知县、知州。官员除品级以外,有京官和地方官之分。全国最高官员为首辅,首辅之上则为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中心……在这样的社会组织形态下,公民的奋斗目标不是追求财富,而是更高的社会等级。他们通过熟习儒学,信奉和遵守社会秩序来获得更高社会等级的准入。进入更高的社会阶层后,他们再转而教化社会等级较低的公民,引导他们信奉和遵守这一社会秩序。只要于稳定社会秩序有益,对错误的掩盖可以被视为是忠厚和识大体,对正义的追求可以被视为是目无尊卑、以下犯上的越轨行为。整个社会以向权力中心靠近为目标而运转。

社会阶层流动示意图
社会阶层流动示意图

所以,即使是张居正、申时行、戚继光等当时时代的社会精英,对社会问题洞若观火,也愿意以一己之力维护当下的社会秩序。他们的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不同。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与人民之所以尊崇法制,乃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会无条件地保护我”。法律是一个抽象概念,只要不逾矩,每个人都可以拥有公平正义。而相比之下,中国的皇帝是一个带有宗教似神秘色彩的具象人物。人们对皇帝的尊崇乃是出于“遵从与服务于皇帝是我的社会义务”。因此,中国人不动摇地遵守这种社会秩序,以其为分内之事,并且他们相信:维护这种秩序,也是保护自己,保全现有的社会地位。

然而,这种以人伦道义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形态终究不能长久,因为它以数以万计百姓的自我牺牲为代价。这种“代价”需要以更高的社会阶层和社会地位作为回馈,而一旦不能及时得到回馈,由于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人民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庇佑,贪污腐败、结党营私、庶民起义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便将应运而生。而思想已然固化的中国社会,事实上,也无法给予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以栖身之所。我国的封建王朝制度至此已然几近巅峰。繁荣光鲜的躯壳下是千万个悲剧的个体,而千万个悲剧的命运背后是迟滞于世界的社会组织形态的反映。这千万个悲剧的个体,反过来,又彻底拖住了国家向现代化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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